《五莲党史(史志)网》管理办法 编辑: 添加时间:2009-3-11 8:34:15 |
《五莲党史(史志)网》管理办法 (2009年2月20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五莲党史(史志)网》的管理,保障网站的安全正常运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山东省地情网站管理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五莲党史(史志)网》是五莲县党史(史志)办公室的重要宣传阵地和网络宣传窗口。网站管理和信息发布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必须坚持党史(史志)工作存史、资政、育人的根本任务,必须坚持党史(史志)宣传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的方针,必须坚持党史(史志)宣传舆论的正确导向和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必须坚持发布信息的正确性、真实性、准确性和“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的原则,充分利用这一阵地的窗口功能和宣传作用,为党史(史志)工作更加有效地服务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党的先进性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条 《五莲党史(史志)网》在办公室领导班子的领导下,由分管主任负责筹备、协调、指导网站的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网站的信息发布工作。由秘书科负责承办信息发布、内容调整、组织输入、更换网页、安全检查、设备维护、技术监控、资料管理等网站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实行上网信息审批制度。上网内容由各科室提供,并按照分管负责人审核——主要负责人审批——秘书科发布的审批程序运行。 第五条 做好网站信息的利用工作。全体工作人员要积极、主动为《五莲党史(史志)网》提供信息,搞好网站建设。一般情况下,网上内容每周更新一次,特殊信息随时上传。全体干部职工既有为网站提供信息的义务,并且每天上下班前打开网站检查网站是否有错,如有错误,及时通知秘书科修改;同时又有获取网上信息的权利,使网上信息达到“资源共享、充分利用”之目的。 第六条 实行资料备案和存档制度。凡上网信息资料用纸质打印,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传,并将纸质资料备案,由秘书科统一管理,以便查询。秘书科以半年度为时限,将上网资料集中存档,并保存一份电子版文件。 第七条 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信息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法规实施的内容;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内容;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内容; (五)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内容;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内容;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内容;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内容;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内容。 第八条 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 (一)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三)擅自涂改、删除、增加主页和栏目等; (四)擅自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或者干扰; (五)擅自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六)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七)利用计算机进行犯罪活动或者从事其它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 经室领导审批的信息由网站管理员负责上载信息。未经室领导审批的信息,网站管理员不得擅自上网发布,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根据情节及责任实施纪律处分。 第十条 秘书科负责上网设备及相关信息的安全检查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黑客,防病毒,确保上网页面无毒;定期对网页进行备份,随时对网站系统的安全进行技术监控。 第十一条 网站系统管理的户名和密码必须严格管理,专人负责,严禁一切非管理人员取得和使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五莲县党史(史志)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