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地情网站管理,充分发挥地情网站服务社会、发展经济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地方志工作条例》、《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史志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山东省地情网站包括省、市、县(市、区)三级史志机构的地情网站,为全省史志系统对外交流的官方网站,由当地人民政府主管、史志部门主办。 第三条 山东省地情网站坚持“统筹规划,统一标准,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便捷畅通,安全高效”的建设原则,坚持“大众化的专业网站,专业化的大众网站”的办站理念。
第二章 网站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四条 山东省地方史志办公室负责全省地情网站的总体规划、建设开发和监督管理。省、市、县(市、区)三级地情网站的建设、开发、管理,由同级史志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 省、市、县(市、区)史志机构要明确分管领导,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网站管理员。
第三章 网站栏目及内容设置
第六条 地情网站内容发布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第七条 各级地情网站内必须建设以志书、年鉴等数字化地情资料为主体内容的资料库,统一安装山东省地情信息系统管理软件,确保与本系统内其他地情资料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八条 地情网站栏目设置、内容组织要紧紧围绕当地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体现服务发展、服务社会的要求。 第九条 地情网站内容应包括当地政府机构和史志机构的基本信息,地域性资料,历史人文资料,出版的志书、年鉴及其他志类产品。 第十条 地情网站内容必须真实、权威。文字、图表的质量应达到国家图书出版质量标准。
第四章 网络设备管理
第十一条 网络设备含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计算机和打印机等。 第十二条 各级地情网站网络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由本部门网站管理员负责,确保网络设备安全、高效运行。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严禁浏览不良网站和下载不良信息,不得随意删除系统文件和应用软件,不得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不得运行来历不明的程序。
第五章 网站信息及备份管理
第十四条 上网信息实行分工协作、专人管理,“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必须经过上传者、分管领导、主要领导三级把关。 第十五条 网站管理员要定期对网站信息进行检查、充实和调整,防止出现错误、缺失、滞后等问题。 第十六条 未经分管领导和网站管理员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增加、删除或修改网站信息。 第十七条 网站管理员负责网站的运行状态,及时监控、封堵、清除网上有害信息。 第十八条 随时备份工作中产生的有价值的数字化资料,网页文件,资料库标引文件等;备份文件应保存在专用硬盘并及时刻录光盘,光盘要求每半年复制一次。 第十九条 定期对地情网站信息进行全面检查。年底主办单位要对各自网站信息进行统计整理,每年12月10日前上报山东省情网。
第六章 网站安全及保密管理
第二十条 严格遵守“涉密微机不上网,上网微机不涉密”的要求;双网隔离型计算机在外网状态下不得处理、存储、传输内部办公信息;设备使用人应定期升级所用微机的防病毒软件和系统补丁;对开通网络管理权限的用户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检查,严格保守权限秘密,口令权限控制在尽量小的范围内,严防黑客窃取破坏数据或进行非法操作。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单位网站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网站管理员负责上网信息的保密检查。管理员自主掌握域名所有权及地址映射,按时对域名续费;定期对网络进行安全检查,防止病毒入侵;工作用电子邮箱专人管理,公用电子邮箱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网站主页对外电子邮箱须做技术保护处理,严禁使用电子邮箱传递涉密信息和文件。 第二十二条 严格遵守防火、防盗、防雷制度,确保网络运行正常,响应迅速,不受攻击篡改。机房建设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托管的服务器要做好远程管理维护,自行管理的服务器要有数据备份、恢复措施。 第二十三条 处理内部办公信息的软盘、U盘、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应妥善保存,不得遗失或交无关人员使用。设备变更、维修前,设备使用人需在备份有关内容后做彻底清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网站安全的活动: 窃取网站管理账户及口令; 未经允许,对网站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未经允许,对网站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通过互联网或局域网恶意攻击网站; 利用网站从事与网站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地方史志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