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史志办转发《五莲县规范地方志编纂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编辑: 添加时间:2009-7-21 11:35: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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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五莲县规范地方志编纂 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的颁布实施,使我省史志工作进入依法管理的新阶段。贯彻两个《条例》、推进依法修志重在落实,重在基层。五莲县从实际出发,大胆探索,研究制定了《五莲县规范地方志编纂工作暂行办法》,促进了史志工作建康有序开展。他们的做法对于各地具有普遍的借鉴意义。 现将《五莲县规范地方志编纂工作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借鉴。 二00九年七月三日
(2008年9月3日) 第一条 为规范五莲县地方志的编纂、管理、开发和利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五莲县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编纂、管理、开发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综合地情文献等。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县行政区域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历史与现状资料性文献。分为:本县编纂的五莲县地方志、以本县行政区划冠名的乡镇志、以本县行政区划冠名的部门志以及以本县行政区划冠名的其他相关志。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县行政区域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分为:本县编纂的五莲县年鉴、以本县行政区划冠名的乡镇年鉴、以本县行政区划冠名的部门年鉴以及以本县行政区划冠名的其他年鉴。 地情文献,是指系统记述本县行政区域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一段时期或部分内容的资料性文献。分为:本县编纂的五莲县综合性地情文献、以本县行政区划冠名的乡镇地情文献、以本县行政区划冠名的部门地情文献以及以本县行政区划冠名的其他地情文献。 第四条 五莲县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全县地方志工作; (二)负责拟定五莲县地方志、本县行政区域内以行政区划冠名各类志书的工作规划; (三)组织编纂五莲县地方志、地方综合年鉴、综合地情文献等全县综合性志书; (四)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以行政区划冠名各类志书的业务指导、专家评审、审核定稿、存档备案工作; (五)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 (六)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第五条 从事地方史志编纂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编纂五莲县地方志、地方综合年鉴、综合地情文献等全县综合性志书的编纂人员,由县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聘任;本县行政区域内以行政区划冠名的乡镇志、部门志等各类志书的编纂人员,一般由县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从全县修志业务专家组中推荐。 第六条 编纂地方志,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五莲县地方志、五莲县年鉴、五莲县综合性地情文献由县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制定出编纂规划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开展编纂,报上一级地方史志工作机构审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出版,并报省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备案。具体程序是: 1、县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按照地方志编写年限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对需开展的地方志编纂工作,提前半年制定出编纂规划,上报县政府批准。 2、县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制定详细的编纂方案,提交县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讨论审议后,报县政府同意下发全县,启动编纂工作。 3、县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负责组织编纂人员、业务开展、检查验收、出版发行等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4、地方志编纂形成定稿后,由县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写出报告,报县政府批准后出版。 (二)以五莲县行政区划冠名的乡镇志、部门志等各类志书、年鉴、地情文献,由相关乡镇和部门在县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的指导下组织编纂。具体程序是: 1、各乡镇、各部门将地方志编纂方案提前3个月报县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审查后组织实施。 2、县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负责志书的业务指导、检查督导、审查把关、存档备案。 3、各乡镇、各部门按照地方志编写程序,应形成志稿篇目设置、初稿、评审稿、定稿。篇目设置形成后报县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审查备案,然后组织开展初稿编写;初稿形成后,由县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审查,提出修改意见,并组织评审;有关部门和乡镇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定稿后,按照有关规定印刷或出版发行。 4、各乡镇、各部门应当在地方志出版后30日内向县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报送样书和电子文本。 第七条 五莲县综合地方志书及以五莲行政区划冠名的乡镇志、部门志等各类志书,由县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按照全县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出版。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提供支持。县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 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第九条 在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文字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资料、实物等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需指定专职人员集中统一管理,妥善保存,不得损毁;修志工作完成后,应当依法移交档案馆保存、管理,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租、出让、转借。 第十条 五莲县内以行政区划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地情文献为职务作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著作权由组织编纂的机构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 第十一条 地方志工作应为地方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服务。县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通过建设资料库、网站等方式,积极开拓社会用志途径,加强地方志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利用上述资料库、网站查阅、摘抄地方志资料。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编纂出版以五莲县行政区划冠名的地方志书、年鉴、地情文献,由县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县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将地方志文稿交付出版或者地方志内容存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由县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负责地方史志工作的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县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五莲县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